中德品牌学部 Sino German Faculty of Branding

SGFB“国际品牌创新“系列讲座 | 从人类作者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再思考

在全球化、数字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品牌创新成为了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无论是产品设计、包装创新、营销策略,还是商业模式,国内外品牌都在不断探索与迭代,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变化。中德品牌学部开设“国际品牌创新”系列讲座,邀请来自业界、学界的品牌专家学者,分享国际品牌创新的最新趋势、方法和案例,以启发师生创新思维,提升品牌学科建设水平。


10月21日晚,SGFB“国际品牌创新”系列讲座邀请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全球传播学院与法学院法学讲师范一博为我校师生带来专题讲座“From Human Authors to Generative AI: Rethinking Copyright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从人类作者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再思考)”。讲座围绕AI时代版权归属与训练侵权法律边界展开,剖析AI领域知识产权争议焦点,并提供可落地的实务操作指引。


 


主讲人介绍


 


范一博,现任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全球传播与法学院法学讲师,博士毕业于英国斯旺西大学法学院。他的研究横跨法学、犯罪学、数字媒体与人工智能等领域,主要关注儿童权益、平台治理、数字正义以及人工智能伦理与法律等议题。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SCI Q1、Q2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相关期刊包括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Crime and Justice、Feminist Media Studies、Continuum和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等。他还出版了多部学术著作,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2025)以及《人工智能法:本体论、法律挑战与全球治理》(2026)。目前,他的研究重点聚焦于法律、技术与数字媒介。


制度溯源:筑牢知识产权历史基石


范一博以查理·狄更斯《双城记》为案例引入,回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起源。他介绍了奠定现代国际知识产权基石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其确立的三大核心原则——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和保护独立,随后展示了知识产权的大致发展脉络。范博士提出,在具备这些知识基础后,可以尝试使用三步检验法判断人工智能作品能否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作品认定:理清评判标准,叩问创作边界


范一博指出,只有满足“处于文学和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有一定表现形式以及属于智力成果”四个要件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以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馆藏文物《春风图》为例说明,审美取舍、个性化表达、智力投入占比等因素都会影响对人工智能作品是否拥有知识产权的判断,这些因素也成为AI能否享有知识产权的重要砝码。

同时,通过不同国家对AI生成物保护程度的差异,范博士说明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的归属存在差异,引导同学们培养区分二者的能力。


 


侵权认定:明确界限,辩证表达思想


范一博通过三个材料,说明了版权保护有边界,但它们分别回答不同问题。美国最高法院1879年审理的Baker v. Selden案确立“思想—表达二分法”,即版权保护具体表达,不保护思想、方法或系统本身;猴子自拍案说明的是权利主体问题,即只有人类才能成为作者并享有版权;夫妻抱子照片与乔丹剪影的对比则涉及侵权判断中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即比较应围绕受保护的表达和呈现方式,动作、姿势等不能被垄断的部分不纳入考虑。

三者共同指向“版权保护有范围、有边界”这一主题,但分别对应保护什么、谁能享有、侵权时怎么比三个不同层面。


 


范博士还指出,AI会自发模仿并生成与已有作品相似甚至一致的内容。例如,AI生成图片时可能在背景部分“选用”葛饰北斋的《神奈川冲浪里》。因此,他提醒师生注意AI生成带来的潜在隐患,思考AI在知识产权方面引发的争议,了解不同领域关于AI作品的取证难题,看清AI在创作场景中的现实困境。


务实建议:守正创新,锚定创作准则


讲座尾声,范一博向在座师生提出总结建议:不要轻易宣称使用AI以确保生成物的独创性,具体情节不要照搬,要保留创作过程,注意守住版权这一保护劳动成果的工具。

问答环节聚焦法律边界与AI应用,强调在新技术背景下需精准区分“合同义务”与“著作权”。范一博表示,通用方法不受版权保护,二次创作虽可能侵权,但受限于低赔偿与舆论风险,法律并非唯一解决路径。其次,AI商用许可属于合同义务,未购买许可而盈利属于违约而非侵犯著作权;文本难以嵌入水印,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AI公司对生成物不享有额外权利。最后,AI解答数学题缺失推导过程,影响的是学科发展而非版权,因为数学规律属于自然现象,不受版权保护。


 


本次讲座不仅厘清了思想与表达、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等关键法理,也提供了可落地的创作规范与风险规避策略,帮助师生建立“传统版权法理+新型AI法律问题”的双重认知框架,为新时代智能创作和数字内容产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与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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